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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商事法院的司法实践

  发布时间:2018-04-26 11:44:32


    英国是西方举足轻重的金融大国。伦敦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保障之一就是英国公正、高效、透明的司法。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商事法院这一重要机构。商事法院隶属于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王座法庭,是王座法庭下属的一个专门法庭。由于该法庭在英国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影响力,所以被英国人通称为商事法院。

  商事法院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895年。由于当时伦敦的商业社会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商业纠纷需要得到司法裁断。当时的英国社会亟须一个法庭来迅速有效地审理商业纠纷案件,从而避免由不熟悉商业规则的法官和陪审团进行冗长而昂贵的审理和裁判。一个充分理解商业规则、高效、灵活的商事法院开始成型。当前的商事法院一般由八名专业法官组成,另有七名替补法官获得授权可在商事法院审理案件,许多著名的英国大法官如阿特金勋爵、德福林勋爵、狄普洛克勋爵等都曾是商事法院的法官。

  商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涵盖各领域的商事纠纷,包括银行和金融、运输、保险、再保险、公司纠纷和商品买卖等。商事法院是伦敦仲裁机构的主要监管法庭,可以制发冻结令或其他救济措施、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等。

  金融案件聆讯清单

  商事法院对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金融纠纷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为便于案件审理,2015年10月1日高等法院大法官庭庭长伊瑟顿爵士和商事法院负责大法官弗洛共同签发了《金融案件聆讯清单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指出,金融案件聆讯清单是一项处理金融市场相关案件的专业机制。庭审地点位于伦敦的罗尔斯会馆,这一机制由高等法院大法官庭和商事法院共同运作。建立金融案件聆讯清单的目的在于确保所有金融案件和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都由具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法官审理。从而得以确保金融案件聆讯清单能为金融市场纠纷提供高效和高质的争议解决服务。

  金融案件聆讯清单是一个独立的审理机制,大法官庭庭长和商事法院负责大法官共同对金融案件聆讯清单负责。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63A定义了三类案件可以进入金融案件聆讯清单。第一类包含大量的金融案由,如贷款、计划融资、银行交易、金融衍生品和复杂金融产品、金融基准、资本与货币控制、银行担保、债券、债务保证、私募基金、对冲基金、国债等,且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英镑。第二类是审理中需要金融市场专业知识的案件。第三类是会对金融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这里的金融市场包括固定收益市场、股票市场、衍生品市场、贷款市场、外汇市场等。

  进入金融案件聆讯清单的案件将由专业的金融法官审理。案件会在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上被分派给一名金融法官。该名法官将负责处理审前案件管理会议并进行案件审判。为某一案件指定金融法官是大法官庭庭长和商事法院负责大法官的共同职责。不过,若当事人对于该案法官的选定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前4周以书面形式向大法官庭庭长和商事法院负责大法官提出,并将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通常需要所有当事人共同签署意见信,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则应在首次案件管理会议前3周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将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

  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与案件登记处保持有效联系,一方当事人与案件登记处的所有通信应有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商事法院认为,法院满足商业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并解决特别问题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院、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建立稳定的信息流通和建设性建议渠道,故商事法院建立了诉讼参与人委员会,以加强法院与外界的沟通。此外,商事法院专门与一些专业组织保持紧密联系,从而确保法院对社会需求能及时回应和反馈。这些组织包括“商业出庭律师联合会”“伦敦普通法和商业出庭律师联合会”“伦敦城法律协会”“伦敦可出庭事务律师联合会”等。

  向商事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首先应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填写《起诉表》。在《起诉表》的右上角,原告需要注明“王座法庭商事法院”。在呈送《起诉表》之日起7天内,原告还需制作电子版的《起诉表》,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至商事法院。原告一般应在《起诉表》中载明案件事实,或在被告提交送达回证应诉之日起28天内提交案件详情。原告需要在《起诉表》后附随一份《真实性保证书》。商事法院规定,诉讼材料的送达由诉讼当事人自行负责。原告向其他案件当事人送达案情说明的时间一般为起诉之日起28日内。被告则应在收到原告案件详情之日起28日内向其他当事人发送答辩意见,并将副本送达法院。

  如果当事人聘请律师出庭诉讼,该代理律师应出席法院的案件管理会议。案件管理会议由主审法官主持,其主要作用在于:(1)交换案件陈述;(2)制作案件备忘录;(3)法院确定审理事项,与代理律师讨论诉讼请求,并设定审前时间表;(4)确定合理的证据开示、调查取证的范围;(5)评估案件审理周期等。

  当案件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向商事法院书面申请指定某位法官审理案件:(1)案情复杂或案件重大;(2)特别指定某位法官审理会节省司法资源;(3)与其他案件情况类似。获法院指派的法官将全面审理该案件并进行审判管理。商事法院通常会尽力确保司法一致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指派同一名法官对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的不同申请进行聆讯。

  案件管理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估算案件审理周期。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应尽可能就案件审理的最短和最长周期达成一致。确定的审理周期估算意见应由双方律师签字确认并附卷备查。若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延长周期,代理律师必须签署经修订的审理周期估算意见,提交给商事法院书记官。商事法院一贯重视准确的审理周期估算意见,认为这对于法院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当然,法院不是必须接受代理律师的估算意见,但会将其作为审理的重要参考。

  法庭令、引用先例与证据开示

  除了商事法院依职权制发相关法庭令之外,所有的法庭令都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起草,由法院修订后核准。当事人起草的法庭令应当载明法官决定的日期;记载法官的姓名;写明该法庭令是否在公开法庭上作出。当事人或其律师须签字后将令稿的两份副本在该命令决定之日起5日内提交商事法院登记处。法庭令由申请该令的当事人送达相关方,除非法院另有指示。

  有时当事人在申请书中需要引用先例,这些先例的副本应同时送达给其他当事人。当事人必须明确表述所引用先例的法律观点,并将相关判例中支持该观点的段落予以特别标明。所引用的判例必须是诉讼时存在的最高层级法院的判例,且含有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原则问题。商事法院规定,当事人引用的先例集总和不得超过300页。

  商事法院坚持证据开示以必要为原则,任何超越合理性标准的证据披露都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理由。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案件管理会议前,努力就证据开示范围达成一致。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相关因素引导当事人明确证据范围。若当事人对一项文件的真实性存有异议,他应在证据开示之日起7日内书面要求该文件在庭审中由举证者证明。对于书面文件真实性的质疑应在庭审前予以提出,以便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佐证。证据应附有誓章或证人陈述书,对于任何作伪证之人,商事法院可以藐视法庭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和判决

  商事法院要求当事人在开庭前准备书面辩论提纲,一般不应超过50页。当事人应在庭前将各自辩论提纲送达其他各方当事人和法院。庭审一般公开进行,且秉持直接言词原则。先由原告方进行开场陈述,再由被告方进行开场陈述。商事法院要求当事人的开场陈述应当明确、简短。案件进入实质审理后,将开展举证质证、询问证人、辩论等诉讼环节。当事人在庭审结束前,需要进行总结陈述。法庭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就法律问题提交书面的总结陈述意见。

  法官可以根据案情作口头判决或者制发书面判决书。如果法官决定制发书面判决书,他会在正式判决前一天将一份“判决书稿”送达各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该判决书稿会载明以下要求:“各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对该判决内容必须保密,其内容不得对案外人泄露或在公共领域使用。各方当事人必须对此尽到合理努力。在判决正式宣布前,当事人不得依据其采取任何行动。违反前述义务的行为将被判藐视法庭罪。在法庭宣布正式判决之前,代理律师应就判决书稿中的任何打印错误或其他明显错误向书记官提出,在经法官审核后,会在正式判决中予以更正。”

  商事法院的特色之一,就是让代理律师协助法院校对判决书稿,但代理律师仅能就其中的文字差错提出意见,而不能以此机会试图说服法官改变判决的实质内容。正式判决会在法庭公开宣读后送达当事人,社会公众、法律报告制作者也可从法庭获得正式判决文本。

  替代性争议解决

  商事法院鼓励当事人在诉讼任何阶段向法院申请替代性纠纷争议解决机制。商事法院认为:该机制能为当事人节约成本;能为当事人减少诉讼迟延;在解决当事人争议同时,保护了他们的商业关系和市场声誉;能有效节省司法资源。若当事人无法在调解者或仲裁者的选择上达成一致,商事法院会在案件管理会议上从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的调解者或仲裁者人选中确定名单,但法院不会主动推荐任何人或机构担任调解者或仲裁者。

  当前,世界范围内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商事法院,包括英国、美国、欧洲部分国家、新加坡、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等。商事法院通过专业的司法裁断、灵活的诉讼程序为商业案件特别是金融案件提供了不同于传统司法的纠纷解决路径。

  英国商事法院以下三个特点值得强调:(1)由商事、金融领域的专业法官审理该类纠纷,实现了商业领域的“同侪审判”,避免没有商事背景、缺乏商业知识的法官审理该类案件而导致诉讼迟延和成本增加;(2)商事法院在民事诉讼诉讼规则框架下,赋予法官更大的程序灵活性,并在诉讼过程中注重发挥调解、仲裁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作用,提升审判效率;(3)注重发挥商业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动性,倡导当事人配合法院共同推进案件审理流程而非被动等待法院依职权裁判。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王涛)

责任编辑:王亚婷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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